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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內蒙古礦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全稱為:“內蒙古礦業協會”。 英文譯名為:“lnner Mongolia Mining Association”,縮寫為:“IMM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礦業企事業單位、地勘單位、礦業公司、和行業相關企業自愿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國家礦業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發展地質、礦產業服務,充分發揮協會在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間的橋梁作用,充分發揮礦業協會聯系社會的紐帶作用。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協會的所有活動和各項工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內蒙古赤峰市王府大街東段內蒙古第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三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按照國家的礦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反映行業及企業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搭建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協商、交流、合作平臺,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二)組織市場開拓,聯、創辦專業門戶網站,發布行業信息,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交流、技術咨詢服務、礦權與投資商的有效對接、開展招商引資活動;
(三)組建專家庫,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水平等級評定;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等相關工作;為地方政府及相關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支持及法律、政策、技術、管理、資金、市場等咨詢服務;
(四)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行業相關企業之間的資金技術等交流合作;推進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五)代表行業內企業提出對行業發展的建設性意見;
(六)參與行業性具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舉辦和參與有益于提高行業影響力、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各種交易會、展覽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可同國內外相應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礦業經濟、科技、人才交流和合作協議、協定及其它文件。
(八)接受相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熱心致力本團體活動,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 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未在其它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中有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向會員大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管理費用支出不能超出當年總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上級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有關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于2018年4月13日本協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