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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6月12日,遼寧省安委會下發《遼寧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縣級及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對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負有實施監督管理責任,并進一步規范了全省停工停產煤礦復工復產驗收條件及程序等。
煤礦復工復產驗收主要條件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合法有效,安全生產條件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煤礦建設手續齊全,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符合相關規定等八項,只要有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真實等九項中的一項便不得復工復產。
《辦法》明確,由公安、國土、環保、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等部門責令停工停產的煤礦,須在相關部門已同意恢復生產建設后,方可申請復工復產。同時,被相關部門責令停工停產的煤礦,要經煤礦監管部門驗收。
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制度,參與驗收的人員均要在驗收報告上簽字,并對驗收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凡在復工復產驗收工作中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遼寧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堅決防范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所有合法生產、建設煤礦的復工復產驗收工作。
第三條 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根據停工停產狀態和性質不同分類實施。停工是指建設煤礦停止施工作業;停產是指生產煤礦停止生產作業。
(一)自行連續停工停產時間不足30天,通風、排水、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運行正常,且停產期間井下巷道及設備設施維護、安全檢查正常實施的煤礦,由煤礦企業(煤礦)負責驗收。
(二)下列煤礦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驗收。
1.因自然災害或礦井災變等原因,安全生產系統或巷道遭到嚴重破壞或封閉井口(采區)的煤礦;
2.連續停工停產時間達30天及以上的煤礦;
3.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等,被相關部門責令停工停產的煤礦;
4.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需要復工復產驗收的其他煤礦。
第四條 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對復工復產煤礦實施分級驗收。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的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地方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先行組織驗收,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市(地)級安全監管部門復驗,市(地)級人民政府主管負責人簽字;煤礦企業(煤礦)組織驗收的,由煤礦企業(煤礦)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 煤礦啟封井口、人員進入嚴重沖擊地壓礦井或者停工停產時間30天及以上礦井排查事故隱患前,應先評估安全風險,制定井口啟封、事故隱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展井口啟封等復工復產前期工作。煤礦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必須劃定作業范圍,明確作業期限、限定作業地點和各工種作業人數,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
由公安、國土、環保、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等部門責令停工停產的煤礦,須在相關部門已同意恢復生產建設后,方可申請復工復產。
第六條 申請復工復產的煤礦,應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合法有效,安全生產條件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建設煤礦建設手續齊全,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符合相關規定;
(二)達到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要求;
(三)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清楚,礦井和周邊老空積水情況清楚;
(四)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系統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并運行正常;
(五)煤礦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配備符合要求;
(六)職工安全培訓達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要求;
(七)災害治理機構、人員、設備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八)煤礦有符合規定的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
第七條 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申報材料
(一)煤礦企業(煤礦)申請復產復工的請示文件;
(二)煤礦企業(煤礦)驗收報告;
(三)有關部門或機構責令停工停產的,煤礦需提供下達停工停產指令部門或機構同意復工復產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復工復產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三)煤礦企業(煤礦)驗收。
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驗收的煤礦,在履行煤礦企業(煤礦)驗收程序的同時,還應履行以下程序:
(四)由煤礦企業(煤礦)提出復工復產驗收申請;
(五)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
(六)履行簽字手續;
(七)下發同意復工復產的通知。
第九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礦,不得復工復產:
(一)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真實的;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全面排查隱患、未制定隱患整改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未完成隱患治理的;
(三)未嚴格履行復工復產驗收程序的;
(四)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或未按規定履行簽字手續或者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驗收的煤礦未取得復工復產通知的;
(五)存在以設備檢修、隱患整改名義擅自組織生產建設行為的;
(六)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采煤工藝,應納入安標管理的設備沒有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等重大事故隱患的;
(七)事故礦井未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
(八)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恢復生產建設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
(九)存在其他不符合國家、省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情況的。
第十條 煤礦自行停工停產,要在停工停產3日前告知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停工停產期間要加強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風、排水、井下巷道及設備設施維護、安全檢查、監測監控、值班值守等工作。由煤礦企業(煤礦)負責驗收復工復產的煤礦,要在復工復產3日內告知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對煤礦自行復工復產工作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故意隱瞞存在重大隱患問題的煤礦要立即責令停產整頓,1個月內不受理其復工復產驗收申請。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責令煤礦停工停產后,要及時告知公安、電力等部門(單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應、收繳民用爆炸物品,限制電力供應。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下發復工復產通知時,要同時抄送煤礦安全監察、煤炭行業管理、公安、電力等部門(單位)。
第十三條 對驗收不合格的煤礦,2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復工復產驗收申請;對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問題的煤礦,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復工復產驗收申請,并將其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擅自復工復產的煤礦,應當責令立即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執行復工復產信息上報制度,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要將獲批準復工復產的煤礦情況及時逐級報送至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第十六條 嚴格復工復產現場管理,嚴禁以治理隱患名義進行采掘活動,參與隱患治理的人數要在隱患治理整改措施中予以明確,并由礦領導現場指揮。
第十七條 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制度,參與驗收的人員均要在驗收報告上簽字,并對驗收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凡在復工復產驗收工作中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遼寧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