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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 240 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8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區主席 布小林
2019年8月21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減輕礦山企業負擔,釋放礦山企業活力,經2019年8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辦法》(2015年3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發布、2017年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2號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