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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為規范自然資源系統中央對地方共同事權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支持項目的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加強項目日常監管,落實績效管理,推動目標實現,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責任,分解落實工作任務
(一)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含海洋主管部門,下同)應當按照“部級監管、省負總責、市縣實施”的原則,強化落實管理責任。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支持項目應明確省級項目組織單位,由其負責批復項目實施方案,對項目審批、組織實施、驗收評價等工作承擔管理責任。部歸口管理業務司局負責提出工作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組織開展項目日常監管、具體績效管理、綜合成效評估和技術標準制定等工作,指導督促地方做好項目實施工作。部財務與資金運用司負責組織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資金監測監管,統籌績效管理等工作。
(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或參與實施方案編制,切實改進方案質量。實施方案中須明確項目實施的目標、期限、內容和驗收計劃等,不得擅自調整經批復的總投資、實施規模及績效目標等主要指標,編制和審核單位應對方案數據和指標的真實性、可行性負責。
(三)采用項目法分配資金的項目,確定列為中央財政支持項目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會同相關部門依照專家意見修改實施方案,并按規定將經項目組織單位批復的實施方案報送或備案。
(四)采用因素法分配資金的項目,預算及績效目標下達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協同相關部門將資金細化到具體項目,分解下達工作任務。參照績效目標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并按規定將經項目組織單位批復的實施方案報送或備案。
(五)除涉密項目外,上述項目、資金和績效目標分解落實情況須及時通過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填報。
二、加強管理,全面開展實施監督
(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管理責任,落實實施方案,細化資金預算,強化監督管理。
(二)各項目實施責任單位應按要求通過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填報項目、資金和績效目標實施進度等情況,并對上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信息經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匯總后,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季度通過系統提交。部財務與資金運用司將組織開展對信息的統計、分析和運用等工作。
(三)部歸口管理業務司局按照職責加強日常監管,并根據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報送等信息,可采用信息抽查、資料核查、實地勘查、遙感監測等方式,牽頭對信息報送情況、建設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積極推進全面績效管理,并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饋項目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指導糾偏,必要時予以通報。對工作成效明顯的項目視情況按財政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對確實存在困難的地區,將視情況加強對地方業務管理的支持和指導。
(四)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對于包括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在內的各級財政支持的項目,應做好項目和資金的監測工作,重點圍繞項目組織、實施進度、資金使用以及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管理等情況,加強監管工作。對于監測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三、優化程序,規范調整和驗收
(一)實施方案調整應分類進行。采用項目法分配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能調整,對于有調整政策的,須按規定報批。采用因素法分配資金的項目,除不能變更總投資、實施規模及績效目標等隨資金下達或已提出明確要求的主要指標外,其他內容可由項目組織單位按規定自行調整。
方案調整應由項目實施責任單位向項目組織單位提出調整申請,項目組織單位負責組織論證、審核,同意后按規定將實施方案報送或備案。
(二)項目原則上不允許整體終止,在總體任務目標不降低的前提下,個別子項目如需終止,應視作項目調整,可按規定調整實施方案。
對于因實施方案調整、資金被統籌收回等原因導致原定項目無法繼續實施,而產生的遺留在建項目,項目組織單位要統籌謀劃、妥善處置,做好后續工作。
(三)項目完工后應抓緊開展驗收工作。項目組織單位原則上應在項目實施期結束后1年內組織完成項目驗收,確有延期必要的,可按規定執行。對驗收未通過的項目,項目組織單位應責令項目實施責任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須及時向項目實施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通報。
部歸口管理業務司局視情況對驗收緩慢的項目進行督促。對于逾期未驗收的項目,部將視情況向項目組織單位發函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抄送省級人民政府。
(四)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于驗收后1個月內,通過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報送驗收結果。
(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項目驗收后1年內完成工作總結。部歸口管理業務司局在項目驗收后2年內視情況組織開展項目后評價,也可根據需要開展項目長期跟蹤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后續項目安排的重要參考。
四、結果應用,壓實項目管理責任
(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期檢查、工作總結和項目后評價的結果應用,將發現的問題作為改進項目申報、優化協調機制、完善管理制度的重要參考。在落實項目、細化資金時,對于項目實施情況較差的地區,應適當減少工作任務安排。
(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單位或個人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如出現影響項目推進、資金效益的行為:
1.存在未按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規模、期限等要求推進項目,未按規定履行項目調整程序,未按期完成項目驗收工作等管理失職行為的;
2.存在因主觀原因,導致項目進展遲緩,資金結轉2年被財政部門統籌收回或上交中央財政,影響任務目標落實等推進不力行為的;
3.存在拒絕、干擾或者拖延配合有關項目進度填報、實施期檢查、督促整改和驗收等消極應付行為的;
4.存在夸大虛報投資規模、擅自終止整體項目、嚴重偏離任務目標、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惡意欺騙行為;
5.其他嚴重影響項目推進、資金效益等行為的。
部將視情況依照嚴重程度商有關部門分類進行處置:
一是在系統內對相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約談;
二是向省級人民政府通報有關情況或建議問責;
三是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建議財政部門調整、暫緩、停止該項目的執行或統籌收回相關資金,并作為后續確定相關轉移支付支持項目時考慮的重要因素;
四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集中清理,做好項目后續工作
自然資源部組建前,原國土資源部、原國家海洋局通過轉移支付等形式支持地方開展的部分項目,因多種原因已經超過實施期限??紤]到此類項目時間久、差異大、成因復雜、處理難度較大,各項目組織單位應按照部歸口管理業務司局的要求對本區域內逾期項目進行徹底梳理,逐一查找原因,研究制定推進措施和工作計劃,設定具體可行的整改期限,并將處置情況及時報部。具體要求如下:
(一)對已完工但尚未履行竣工手續的項目,項目組織單位須設定完成時間,盡快組織驗收;
(二)對按規定可以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組織單位要明確實施期限,抓緊完成工作任務;
(三)對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組織單位可按規定調整實施方案或商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統籌收回資金。
對項目調整、資金收回后產生的遺留在建項目,項目組織單位要做好新增資產移交和監管工作,避免造成國有資產閑置損失;積極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保障生態系統安全,避免生態環境破壞,防止發生地質災害、工程事故等次生問題。
此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自然資源部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