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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編 者 按
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僅對醫療救治和疫情防控是一次重大考驗,而且給社會治理、應急管理、經濟發展等方方面面都帶來了巨大的考驗和挑戰。對于包括礦業行業在內的廣大企業來說,防疫應急、停產停工給企業帶來的壓力和困難不言而喻。
疫情發生后,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各級人民法院、各地商事仲裁委員會相繼出臺了有關政策和規定,這些政策規定對企業生產運營、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法律風險防控將產生重大影響。
吳永高土地礦產律師團隊根據法律法規和針對本次疫情出臺的各類政策,參考過往非典等疫情情況和裁判案例,梳理諸多機構及法律專家的意見,結合礦業企業特點,編寫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下礦業(山)企業所涉法律問題應對指引》。該指引包括礦業企業在合同履行、復產復工與疫情防控、勞動用工管理、爭取政策支持、訴訟活動提示等六方面內容。
目前正值全國各地返程、返崗高峰,建議礦業企業積極關注疫情發展形勢,認真落實屬地政府及主管部門疫情防控的政策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礎上,做好復產復工,堅決打贏防疫阻擊戰。
該指引的編寫對礦業企業在疫情下的生產運營及風險管理具有很大幫助,本版將從本期起陸續刊登其主要內容。
1.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答: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民法理論,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觀情況:(1)不可預見,指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對某事件發生沒有預知能力;(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2020 年 2 月 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人員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時表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相似的是2003 年爆發的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在應對非典疫情期間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 72號,以下簡稱“72號通知”) 第三條“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民事案件”中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我們認為,在具體合同履行中,能否認定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還應當結合合同簽訂時當事人的預期、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債務人是否自身有過錯、疫情發生前當事人是否存在遲延履行行為、疫情發展階段等因素綜合分析判定。
2.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構成“情勢變更”?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 72 號通知第三條“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民事案件”中規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能否構成情勢變更,須結合個案情況作出判斷,其中關于不可預見性、可歸責性的判斷可參考不可抗力的內容。個案判斷的重點在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
3.礦業企業應如何運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規則應對和規避合同履行風險?
答:(1)未履行義務一方可根據不可抗力事由主張部分或全部免責?!睹穹倓t》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疫情導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向合同相對方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2)雙方當事人均可根據不可抗力事由主張解除合同?!逗贤ā?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币罁鲜龇梢幎?,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雙方當事人都有權主張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產生的解除權屬于法定解除權,當事人既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也可以提起訴訟或仲裁請求解除合同。
(3)及時履行通知義務,采取適當減損措施?!逗贤ā返谝话僖皇藯l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受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影響的合同當事人,應在盡短時間內發出通知??紤]到郵政、快遞等業務在春節和疫情期間可能出現暫停、延緩等情況,應及時通過電子通信等手段進行通知。另外,還應及時采取適當減損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受疫情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基于情勢變更事由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睹穹ǖ洹罚ú莅福?第533條第1款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保ㄔ摋l規定延續了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內容,并進行了補充完善,雖然尚未生效實施,但可作為當事人運用情勢變更原則的重要參考)因此,如果疫情構成情勢變更導致合同履行的基礎條件發生變化,受影響一方當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合同,則該當事人可與對方就變更合同事宜進行重新協商。合理期限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5)收集和固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關證據。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者不能履行的證據,如政府部門通知、公告等,企業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響而停止生產銷售或者經營成本增加等證據。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雙方溝通協商的證據 (如往來函件、郵件、通話記錄等)。三是如考慮主張變更合同,應注意固定和收集證明繼續履行原合同將導致明顯不公的證據。四是對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證據 (如工廠停工的場景),以及一些關鍵證據,可以考慮通過公證方式予以固定。五是對于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出具證明文件。
4.礦業企業如何應對銷售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問題?
答:礦業企業對外銷售的產品通常包括原礦、精礦、尾砂等。面對突發的疫情,礦業企業作為賣方,應立即對照具體銷售合同以及自身的生產經營安排,排查是否還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產品供應的義務,并根據以下原則處理:
(1)受此次疫情影響,企業如果無法按照合同約定供應貨物,建議立即向客戶發送書面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對本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及其導致無法按約履行的情況明確告知客戶,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處理,并附上政府部門有關延長春節假期通知、延遲復工通知、交通管制措施通知等作為憑證。在可預測和估計的范圍內,盡可能提出下一步如何繼續履行合同的具體意見和措施。
(2)受此次疫情影響,企業如果已經完全無法按照合同約定供應貨物的,建議企業立即向客戶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將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及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寫明,并提出按合同約定或《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
(3)如果企業雖然能夠繼續履行合同,但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成本劇增,繼續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將對己方造成明顯不公,建議企業向客戶發函就合同變更事宜進行協商。
(4)對于處在磋商階段尚未簽署的合同,若企業認為疫情導致目前合同已無簽訂必要,建議及時發函告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5.礦業企業如何應對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問題?
答:礦業企業日常生產經營中會采購大量的生產物資。面對突發的疫情,礦業企業作為買方,應當立即排查自身需求,清點核查后,可按如下原則處理:
(1)對于己方亟需使用的物資,建議立即向供應商核實其生產經營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響、是否具備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從而做好從其他渠道采購或者延遲自身生產經營的準備。如果經過與供應商核實,其生產經營受到此次疫情嚴重影響,已經無法滿足礦業企業作為買方的及時性或者其他需求,導致雙方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建議企業立即向供應商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將事實理由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達清楚。
(2)排查己方作為買方在疫情影響下能否按約按時收貨、付款,如果因為此次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按約進行貨物接收、付款,建議礦業企業立即向供應商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對企業接收貨物和支付貨款的影響及其導致無法按約履行的情況明確告知供應商,希望按照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和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執行。在可預測和估計的范圍內,盡可能提出下一步如何繼續履行合同的具體意見和措施。
(3)對于處在磋商階段尚未簽署的合同,若企業認為疫情導致目前合同已無簽訂必要,建議礦業企業及時發函告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6.礦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1)關于工期延誤損失的分擔問題。疫情發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人員流動、推遲項目開復工時間,導致一些工程無法按期完成竣工。此種情況下,該工期延誤不可歸責于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可以主張免除違約責任。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之規定,如果在疫情暴發前,由于施工單位自身的原因導致工程未能正??⒐?,在工期延誤期間暴發疫情,該工期延誤的過錯應當歸責于施工單位,施工單位無權主張免除延誤責任。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根據具體事實情況進行區分,合同已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2)關于工程價款問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隨著疫情發展,如果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大幅上升,且合同約定固定總價或定額計價,能否對人工費、材料費等進行調增,關鍵要看施工合同條款中是否對費用調增有約定,以及疫情影響是否符合費用調增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費用調增的條款,且將不可抗力列為調增費用的情形,則在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可依據合同進行調增。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基于公平原則,同時為了確保工程順利進行,可以考慮按照“情勢變更”原則,雙方協商變更合同價格條款或計價原則。需要注意的是,礦業企業考慮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時,應綜合考量合同履行需要、企業性質及監管要求、協商變更程序等因素。特別強調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的礦山建設工程合同,雙方不宜按照“情勢變更”原則自行協商變更原來合同主要條款和內容,而應當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途徑,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7.礦業企業如何應對融資借款合同的履行問題?
答:涉及礦業企業的融資借貸類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小額貸款合同、典當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股權性融資的對賭協議等形式。此類合同通常是債權人先融出資金、企業后還本付息,雙方的主要合同義務為金錢給付。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及相關的管制措施一般情況下不會直接導致債務人履行不能,僅可能對受波及的債務人履約能力產生影響。這種影響是間接性的,與合同客觀無法履行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通常認為該類合同無法主張不可抗力之抗辯。
但值得重視的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會對企業資金鏈產生重大不利影響。2020年1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 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等五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根據上述文件,國家引導各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目前,已有多家銀行表示將對因疫情影響經營受困的企業實行特殊政策。建議礦業企業和各自的貸款銀行保持充分的溝通,每家銀行的具體措施可能會有所不同,礦業企業應當按照貸款銀行制定的條件積極爭取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