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協會動態>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部署,現就支持疫情防控和企業開復工用地保障工作提出六條措施,請各地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一、優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設項目用地
對疫情防控和治療急需的醫療衛生設施建設和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等用地,按照“依法依規、特事特辦、急用先行”原則,可先行使用土地。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6個月內補辦有關手續;屬于臨時用地的,當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單位要及時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視作國家重大項目允許占用。嚴禁與疫情防控無關的項目搭便車違規用地。
二、有效統籌新《土地管理法》實施銜接,全力支持企業開復工建設
各地對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已申請用地項目,要通過完善相關資料與新法有效銜接,加快推進用地手續審批,確保企業開復工用地需求;對新建項目,要采取“提前介入”模式,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要求,積極推進項目前期和組卷報批工作,確保及時辦理用地手續;對重點項目,要落實“一項一策”要求,實行清單式管理,加強調度,專人盯辦,做到疫情防控和用地保障工作“兩手抓、兩保證”。
三、用地計劃應保盡保,先審批后核銷
對疫情防控建設項目,用地計劃指標應保盡保;對重大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先行審批后核銷用地計劃;對各地中小企業用地需求,只要項目在一年內能夠落地開工的,全部保障用地計劃。防控疫情期間,各地可對用地計劃掛賬使用,疫情解除后由自然資源廳統一核銷。
四、實施容缺受理,快速審批
對社保審核、使用林草地批復、違法用地查處等事項實行容缺受理、先行審查,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用地前補齊。需提交紙質原件的,可先提供電子材料進行辦理,疫情解除后再補交紙質原件,暫緩提交審批歸檔紙質材料。對不符合規劃,但符合規劃修改條件的用地項目,規劃修改方案與建設用地審批材料同步受理,在批準建設用地前完成規劃修改相關程序。暫時取消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實地踏勘等戶外要求,可采取影像比對等方式進行論證。
五、簡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優先保障春耕生產
涉及設施農業用地需求的,可由設施農業經營者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后即可動工建設,報鄉(鎮、街道)備案及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等手續可延期補辦。養殖設施用地確實無法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補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手續。
六、強化上下聯動,確保審批貫通
各盟市、旗縣要進一步優化流程、壓減時限、明確責任,細化支持疫情防控和企業開復工用地保障措施,在本級門戶網站公開公布,接受各界監督,做到政策上下貫通、環節有效銜接、全程有效監管。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