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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規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為建議人),應當向自然資源部或者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建議材料。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建議材料的,應當提出意見并轉報自然資源部。
二、建議人報送的建議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議人基本情況;
(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詳細數據成果資料及公布的必要性說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的技術方案、質檢報告及數據驗收評估等有關資料;
(四)審核需要的其他資料。
建議人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的,可以不提供建議人基本情況。
三、自然資源部對建議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可靠性與科學性;
(四)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是否影響國家安全;
(五)與相關歷史數據、已公布數據的對比。
四、自然資源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意見、公布部門等進行會商。通過審核的,向國務院上報公布建議;未通過審核的,將審核結果告知建議人。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在公告中注明審核部門。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自然資源部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