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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近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資源廳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二十三條,規定了采礦權人是綠色礦山的申報主體。對申報綠色礦山的資料、流程進行了規范,設定了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具備的資質條件,確定了綠色礦山評估專家組成員的構成,對綠色礦山申報的單項核心指標及需提供的生態監測報告內容進行了細化,確立了綠色礦山信息公示制度,制定了移出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的標準,明確了“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辦法,建立了綠色礦山評估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告知了辦法與其他文件要求相沖突的協調等。
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廳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