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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近日,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礦業權合作轉讓行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礦業權合作轉讓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自治區國有企業,是指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含行政、事業單位)代表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國有企業礦業權合作轉讓,是指國有企業通過出售、作價出資等方式將依法取得的礦業權轉移的行為。
《通知》規定,涉煤國有企業開展股權合作的,必須嚴格執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涉及的礦業權必須納入評估范圍,并經具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嚴禁他人無償使用國有企業礦業權,嚴禁以股權合作方式無償或低價轉移國有企業礦業權。
國有企業礦業權轉讓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有序的原則進行。自治區國有企業礦業權合作轉讓,除按照相關規定無償劃轉和協議轉讓的情形外,應當進入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擇確定的具備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國有企業所持礦業權合作轉讓,須依據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同時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其中,涉及國有企業礦業權變更的,須事先征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進行變更登記。
國有企業礦業權轉讓行為經批準或決定后,持有礦業權的企業應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履行核準或者備案程序。
《通知》還明確,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探礦權、采礦權人法定資質條件。國有企業所持礦業權不得部分轉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礦業權分立的,分設后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單獨分別轉讓。(作者:王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