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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測量標志保護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測量標志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在維護國家測繪基準安全,服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前,由于對測量標志保護工作重視不夠、投入不足、保護措施不到位,部分測量標志遭到損毀,嚴重影響了測繪活動的開展。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測量標志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賦予的重要職責,加強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二、認真履行保護職責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以屬地化保護為主的分級管理制度,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測量標志保護工作。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測量標志保護工作的政策制定、業務指導和統一監管,推動建立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的工作聯動機制。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測量標志保護工作,將測量標志保護工作納入相關規劃、計劃,組織做好測量標志普查巡查、維護、委托保管、拆遷拆除、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三、實行分類保護制度
自然資源部制定國家級測量標志(指中央財政投資、自然資源部組織建設的測量標志)分類保護方案(見附件),推行重點保護與一般保護相結合的分類保護制度。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好國家級測量標志分類保護措施和要求,并組織實施好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測量標志分類保護工作。
四、完善委托保管機制
國家級測量標志委托保管工作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并可根據實際確定由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承擔。自然資源部于2021年6月底前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移交已建設完成的國家級測量標志的點之記等成果資料,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于2023年底前結合普查巡查工作對委托保管協議進行核查,仍有效的予以登記確認,手續不完備的應補充完善,已失效的應重新辦理委托。今后設置新的國家級測量標志,建設單位應提前與設置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溝通,并于埋設完成后1個月內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移交點之記等資料。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幫助協調解決測量標志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并按照分工辦理委托保管事項,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落實好巡查維護等保管責任。
五、提升測量標志管理信息化水平
自然資源部將于2021年底前,編制測量標志管理數據規范,建成全國統一的、基于互聯網的測量標志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對全國測量標志的實時、動態管理。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于2023年底前,查清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現狀,錄入全國測量標志管理信息系統,并及時更新測量標志建設使用、委托保管、巡查維護、拆遷拆除等信息。
六、不斷探索創新工作舉措
自然資源部支持各地探索建立測量標志保管激勵機制,開展測量標志用地保障研究,推進測量標志保護與空間規劃、用地審批等業務工作的信息共享;建設項目用地應盡量避開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的,應提出拆遷方案。鼓勵各地通過建設景觀型測量標志、申報文物保護單位等方式,引導社會公眾增強保護測量標志的意識。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