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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各盟市、旗縣(市、區)自然資源局,廳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精神,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我區生態文明建設和礦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一)全面實現同一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出讓登記權限詳見附件)自治區負責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11種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二)盟市負責除自然資源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出讓登記以外其他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盟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本地區實際,自行決定是否下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三)跨行政區域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
(四)變更主礦種(含增列)后主礦種發生變化的,按照變更(含增列)變化后的主礦種出讓登記權限管理。增列共伴生礦涉及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按照國家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意見印發前,已劃定礦區范圍或已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礦業權,按調整后的登記權限辦理后續相關手續。其中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按照出讓合同(分期繳納承諾書)未履行完畢的,剩余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按原出讓合同(分期繳納承諾書)執行。
二、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六)礦業權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以下簡稱市場出讓)公開競爭出讓,國家規定的協議出讓情形除外。市場出讓的礦業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須編制礦業權出讓方案,委托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出讓。出讓前應當同時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告不少于20個工作日。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中標人;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應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起始價者為競得人,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不低于起始價者,掛牌成交。
(七)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要求,已設非油氣礦業權周邊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的邊角資源,通過市場方式出讓。相鄰礦業權以外的其它企業競得的,需與周邊相鄰礦業權或與礦業權設置區劃確定的相鄰企業整合勘查開采。
三、嚴格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
(八)協議出讓礦業權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基于礦山安全生產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等考慮,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產資源(《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的類別,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可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礦業權。
協議出讓礦業權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深部或上部協議出讓礦業權除外),出讓價格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確定。協議出讓結果在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前應當同時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公告不少于20個工作日。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深部或上部協議出讓礦業權的,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
四、探索開展“凈礦”出讓
(九)探索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優化礦業權出讓流程,提高服務效率,依據地質工作成果和市場主體需求,建立“凈礦”出讓礦業權項目庫,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開采區,合理確定出讓范圍,并做好與用地、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提前處理好空間避讓問題。
對屬采礦權出讓前期工作原因導致采礦權人無法如期正常開展開采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撤回采礦權,并按有關規定退還采礦權出讓收益等已征收的費用。
五、推進煤層氣勘查開發
(十)煤層氣探礦權申請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從事煤層氣勘查開采應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并具有相應的煤層氣勘查開采技術能力。
(十一)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采煤層氣資源的,在報告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后即可進行開采,進行開采的煤層氣探礦權人應當在5年內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依法辦理采礦權登記。煤炭礦業權增列煤層氣礦種的,需辦理變更勘查開采登記手續,不受準入資金門檻限制。
六、調整探礦權期限
(十二)根據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的25%(非油氣已提交經評審備案的資源量范圍、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深部或上部探礦權除外)。合并或者擴大過勘查范圍的探礦權,以其登記后的范圍作為延續時縮減的首設面積。
本意見下發前已有的探礦權到期延續時,應當簽訂出讓合同,證載面積視為首設面積,按上述規定執行。
探礦權出讓合同已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七、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
(十三)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額出資的勘查項目不再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本通知印發前已設財政出資探礦權到期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勘查工作依法匯交地質資料后,注銷探礦權。形成的礦產地納入礦業權出讓項目庫管理,適時按需面向各類市場主體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見實施前已印發的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各盟市可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地區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方案,在貫徹落實礦產資源管理改革事項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的,要及時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報告。
附件:礦產資源出讓登記權限一覽表。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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