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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下達2021年度稀土開采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2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下達2020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0〕27號)要求,現將下達我區的稀土礦和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進行分解,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2020年度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兩批下達,本次下達我區第一批巖礦型稀土氧化物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44130噸,全部分配給包頭鋼鐵集團公司(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稀土供應方);鎢精礦(WO365%)開采總量控制指標1200噸,其中主采480噸全部分配,綜合利用720噸(分配470噸,預留250噸),詳見附表。
二、加強責任書制度。礦山所在旗縣自然資源局主管部門與企業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盟市、旗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準確統計礦山企業實際產量,切實做好稀土礦、鎢礦開采指標執行情況監管工作,于4月15日前由盟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責任書報廳備案。
三、做好網上直報制度。礦山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初將上季度稀土礦鎢礦生產情況報送旗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旗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通過網上直報系統將數據逐級審核上報。
四、加強溝通和信息共享。各級自然資源局要與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做好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監督管理工作。
附 件: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度(第一批)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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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度(第一批)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