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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要求,各地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存在事項名稱不統一的問題,為加快推進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分為勘查礦產資源審批、開采礦產資源審批和采礦權抵押備案(見附件)。
(一)勘查礦產資源審批包括新設探礦權登記、探礦權延續登記、探礦權變更登記、探礦權保留登記和探礦權注銷登記;開采礦產資源審批包括開采礦產資源劃定礦區范圍批準、新設采礦權登記、采礦權延續登記、采礦權變更登記和采礦權注銷登記。其中,探礦權變更登記細分為擴大勘查范圍(含合并)、縮小勘查范圍(含分立)、勘查主礦種、探礦權人名稱和轉讓變更登記,采礦權變更登記細分為擴大礦區范圍、縮小礦區范圍、開采主礦種、開采方式、采礦權人名稱和轉讓變更登記。
(二)采礦權抵押備案包括抵押備案、抵押備案解除。
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此要求統一本地區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名稱,并同步調整實施清單、服務指南??筛鶕嶋H工作需要,在上述目錄框架下細化礦業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的具體情形。
上述工作請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