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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非煤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按照我區關于非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有關工作要求,現通知如下:
一、凡是已設立的低于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的礦山,應積極進行技術改造和開采結構調整,盡快達到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要求,原則上2023年12月底前仍達不到最低開采規模的礦山應當退出,采礦權到期不再予以辦理延續等登記。各盟市自然資源局要按照屬地原則梳理已設在期非煤礦山情況,對開采規模低于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的礦山,由屬地盟市自然資源局向社會發布公告,并逐一通知到對應采礦權人,公告、告知工作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開采規模低于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最低標準,擬進行技術改造和開采結構調整的礦山,采礦權人應編制技術改造和開采結構調整方案,報屬地盟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對經論證,技術改造和開采結構調整后開采規模能夠提升至國家、自治區最低開采規模要求且符合國家生態管控要求的礦山,由采礦權人出具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技改的承諾,并由屬地盟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商有關旗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繼續予以辦理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采礦權延續登記,辦理登記后由盟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暫扣采礦許可證,采礦權人承諾期內達到最低開采規模的,予以頒發采礦許可證原件,承諾期內未達到最低開采規模的,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不再予以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