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協會動態>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開展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內政服發〔2021〕102號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商務廳、文物局、地震局、氣象局,盟市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
按照2021年7月1日召開的自治區政府區域評估工作專題會議要求,為開展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工作,自治區政務服務局會同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開展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工作的指導意見》,并征求自治區各相關部門意見?,F將《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開展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服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12月15日
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開展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19號)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審批服務效率、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工程建設項目盡快落地,現就開展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推進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工作,在擬提供建設用地范圍內,提前完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前置性評估評價工作,將評估評價結果納入區域評估成果,共享給市場主體免費使用,在項目審批時簡化申請材料或不再進行評估評價,逐步解決目前建設項目評估評價手續多、時間長等問題,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減輕企業負擔、節約社會資源,加快建設項目落地實施。
二、實施范圍
在《內蒙古自治區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中公告的各類開發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綜合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以下簡稱“開發區”)推行區域評估。
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地震安全性評價、文物保護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論證、洪水影響評價等9項評估評價事項納入區域評估事項清單范圍;將節能審查以試點形式納入區域評估事項清單范圍,試點實施范圍由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確定。
三、主要任務
(一)深入開展區域評估工作。各地區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開發區的區域條件進行選擇性區域評估,不搞“一刀切”,不盲目擴大評估評價事項范圍,避免行政資源浪費;根據區域條件不用開展評估評價事項的,業務主管部門要告知開發區和市場主體。區域評估費用由當地政府承擔,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供開發區內建設項目使用。
(二)統一規范區域評估技術標準。自治區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制定或引用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標準規范、簡化流程和服務指南,并向社會公示。各地區要規范執行統一的技術標準,對列入負面清單的工程建設項目,要依法依規對相應審批事項進行單獨專項評估。對自治區未明確或未制定有關技術標準,影響區域評估結果適用的,各地區可在征求自治區相關部門意見后探索實施符合本地實際的技術標準。
(三)制定評估評價正負面清單。自治區相關部門確定負面清單8類31項,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5項、地震安全性評價4項、洪水影響評價8項、氣候可行性論證1項、水土保持方案論證4項、文物保護評估4項、水資源論證5項,明確需要進行評估的項目范圍。對于難以建立負面清單的節能審查(1項)和環境影響評價(32項)事項提出正面清單,簡化審批流程。各地區要根據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求,及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區域評估事項審批正負面清單。除列入負面清單的項目外,審批部門要簡化相關審批流程和環節,實行“告知承諾制”或“備案制”管理,并及時制定承諾書或備案書(表)模板。審批流程、正負面清單、承諾書和備案書(表)向社會公示。
(四)加快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各地區要及時將批準的區域評估成果向社會公示,互認共享供市場主體使用。要將區域評估成果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規劃地塊關聯,供開發區內各市場主體共享使用,由開發區管理機構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告知建設單位相關要求。要確保開發區內負面清單以外的項目可以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自動獲取區域評估成果,供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共享使用,申請人無需再提交相關材料。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區要切實組織做好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工作,建立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和任務分工,落實主體責任。要按照自治區相關部門的技術標準和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和實施本地區的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工作。要及時在本地區、本部門政府網站上公示相關成果,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強業務指導。自治區各相關部門要結合本系統業務實際,強化對各地區開展區域評估、簡化審批流程、告知承諾或備案等工作的業務指導,并加強區域評估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
(三)加強督促檢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把區域評估納入營商環境評估指標體系,納入對各地區評價內容。自治區各相關部門把區域評估納入效能目標考核體系,列為年度重要督察內容,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及時宣傳區域評估成果,解讀區域評估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要認真總結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典型做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改革工作的深入推進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