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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近期,在落實原國土資源部取消采礦許可證生產規模變更審批事項后相關要求方面,一些地區出現在具體工作中不能滿足企業正常需求,一些企業變相申請更新采礦許可證生產規模等問題,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相關工作,現將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更新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僅代表采礦許可證新立登記時的規模,或最近一次采礦許可證登記業務時同步更新的規模,不再作為采礦許可證生產規模的審查依據,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業務工作中涉及生產規模內容審核事宜的,生產規模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技改擴能批復(核準或備案)或生產能力核定文件等作為審核要件依據。
二、各盟市自然資源局在接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技改擴能批復(核準或備案)或生產能力核定文件后,要及時告知采礦權人,要求其在填報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時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技改擴能批復(核準或備案)或生產能力核定明確的產能規模填報生產規模。
三、采礦權人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技改擴能批復(核準或備案)或生產能力核定文件申請更新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的,按照登記權限,在采礦許可證副本上打印更新依據,更新時間,證載生產規模更新前后數據,并加蓋采礦登記審批專用章。涉及廳發證權限的,委托屬地盟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請各盟市自然資源局高度重視,主動服務,對礦業權人提出的事項要依法依規及時辦理,堅決杜絕通過變更礦業權人來更新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等情況再次發生,切實在礦業權管理中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落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