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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為推動全區綠色礦山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礦山“回頭看”的通知》(自然資辦[2022]168號)要求,經盟市核查上報,現將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21家礦山企業移出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名錄并進行公告。
一、采礦權人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綠色礦山建設的監管主體,要組織相關部門加大檢查力度,履行對第三方評估單位的監管責任,對已建成的綠色礦山開展定期評估,發現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企業要及時移出名錄,對擬建成綠色礦山的礦山企業要從嚴評估,并對申請進入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真實性負總責。
三、按照自然資源部綠色礦山“回頭看”工作要求,各地要認真組織開展綠色礦山復核工作,分批分類做好限期整改、移出名錄等工作。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2022年度第五批移出綠色礦山名錄礦山企業名單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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