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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為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有關要求,做好礦業權登記管理工作與儲量評審備案政策相銜接,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與探礦權勘查礦種變更(含增列)登記銜接
探礦權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含增列)登記時,申請材料“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質報告”調整為“探礦權范圍內發現礦種情況的說明”(模板詳見附件)。待勘查程度達到轉采要求,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礦業權管理規定確定開采礦種,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探轉采。
二、關于與探礦權首次保留登記銜接
因轉采礦權需要首次申請探礦權保留的,申請材料“經評審備案達到符合探轉采要求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備案證明”調整為由申請人出具“探礦權范圍內已探明可供開采礦體的說明”(模板詳見附件)。探礦權人申請辦理探轉采時再行提交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
三、關于與地質資料匯交銜接
探礦權注銷、探轉采劃定礦區范圍、采礦權新立、采礦權變更擴大礦區范圍、采礦權變更縮小礦區范圍時,“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或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但礦業權人仍要嚴格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
四、關于與采礦權延續登記銜接
采礦期間累計查明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申請材料中“剩余資源儲量的證明材料”仍應提交“已完成評審備案的儲量報告(僅限煤層氣開采項目)/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非油氣項目)”。采礦期間累計查明資源量未發生重大變化(變化量未超過30%或未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申請材料中“剩余資源儲量的證明材料”調整為“探明已開發煤層氣可采儲量標定報告(僅限煤層氣開采項目)/最新礦山儲量年報(非油氣開采項目)”。
五、關于與采礦權轉讓登記銜接
申請材料中取消“剩余資源儲量的證明材料”。
六、關于與開發利用方案評審銜接
因產能變化、采礦權有償處置等原因需重新編制評審開發利用方案,礦業權人提交新編制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不符合評審備案條件的,由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開展評審(僅限自治區級出讓、登記采礦權)并出具評審意見書后,可繼續開展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工作,相關經費納入預算。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適用于廳本級及以下層級出讓、登記權限礦業權,部出讓、登記權限礦業權仍按自然資源部規定執行,已有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1.礦業權登記辦理申請材料變化情況對照表
2.探礦權范圍內已探明可供開采礦體的說明
3.關于探礦權范圍內發現礦種情況的說明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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