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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近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采礦用地保障的通知》對采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采礦用地相掛鉤有關要求,規范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工作。
《通知》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分為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和存在義務人并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企業存量采礦用地”。對于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按照“誰實施、誰負責”原則;對于企業存量采礦用地,按照“邊開采、邊治理”原則,實施復墾修復。
《通知》強調,嚴把復墾修復質量關,特別要確保復墾修復形成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質量達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和相關安全利用標準。實施復墾修復項目,應對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復墾修復項目實施前,應對存量采礦用地性質進行核實,并對復墾修復后地類、面積和質量進行核定。同時,加強復墾修復驗收后跟蹤管理,及時跟蹤核實項目區地類變化情況,涉及農用地面積減少的,應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騰退指標。
《通知》明確,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或采礦企業提出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市縣初驗、省級終驗的程序開展。涉及新增耕地擬用于占補平衡的,按照補充耕地驗收有關要求同步開展補充耕地驗收。
為保障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全流程、可追溯管理,《通知》規定,在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項目批準后3個月內、企業存量采礦用地項目驗收申請前、各類項目復墾修復竣工后、項目復墾修復驗收時,均應通過全國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驗收信息系統完成相關信息填報。
《通知》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推動建立統一、公開的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土地騰退指標庫和交易平臺;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復墾修復的組織實施和全過程監管;有關支撐單位要做好服務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