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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為落實國家資源安全戰略,發揮礦產資源規劃引領支撐作用,服務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更好引導礦產資源合理勘查開采,助力增儲上產,推動礦業綠色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現就完善礦產資源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實施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實施機制,確保規劃有效落實
(一)進一步落實規劃實施責任。
按照“誰牽頭編制,誰組織實施”的基本原則,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規劃實施目標責任制,按照管理職責將規劃目標任務進行分解落實,明確責任分工和考核指標,納入年度考核內容。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下一級規劃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推廣規劃實施典型經驗,表揚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保障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二)開展規劃年度實施監測分析。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級規劃內容,確定規劃年度實施監測指標與任務,主要反映資源增儲上產、總量調控、結構調整、綜合利用、綠色礦山建設等情況,能源資源基地、國家規劃礦區和重點勘查開采區建設情況,勘查開采規劃區塊引導礦業權投放情況。年度實施監測分析工作依托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管理系統(簡稱“規劃管理系統”)開展,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5月底前組織完成本地區上年度規劃實施監測分析工作。
(三)強化規劃實施評估。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對本級組織編制的規劃開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評估結果是規劃調整、修訂和啟動下一輪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評估工作應結合資源安全保障的新形勢新要求,重點評估實施總體進展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明確后續推進規劃實施的工作舉措。評估成果須報送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健全規劃動態調整機制。
涉及總量控制等約束性指標調整、勘查開采重大布局結構調整等情形,確需對礦產資源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由規劃編制機關對其必要性組織論證,提出調整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具體要求見附件1)。
根據地質找礦新發現、新成果,或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用礦需求,確需新增勘查開采規劃區塊,或需對已有勘查開采規劃區塊進行調整的,在與國土空間規劃充分銜接的基礎上,由規劃編制機關提出調整方案,通過規劃管理系統報原審批機關檢查通過后上圖入庫(具體要求見附件2)。其中,涉及非油氣能源資源基地和國家規劃礦區內調整勘查開采規劃區塊范圍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通過規劃管理系統報部檢查通過后上圖入庫。非金屬礦產勘查開采規劃區塊僅涉及亞礦種變更的,不需調整。勘查開采規劃區塊調整,應結合規劃年度實施監測分析成果開展,原則上1年可以集中調整一次,戰略性礦產勘查開采規劃區塊可根據需要動態調整。
二、發揮規劃引領支撐作用,提升礦產資源保障能力
(五)精簡優化規劃審核事項。
對新出讓礦業權或已有礦業權變更礦種、范圍、開采方式事項,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重點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勘查開采利用方向、總量、結構、布局、最低開采規模等要求進行審核,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對礦業權延續、轉讓變更、礦業權人名稱變更等其他勘查開采登記事項無需進行規劃審核。
(六)大力支持能源資源基地和國家規劃礦區內戰略性礦產勘查開采。
加強能源資源基地和國家規劃礦區建設,布局一批重大勘查開采項目,優先保障戰略性礦產勘查開采,在礦業權出讓、開采總量調控指標、資金安排、用地保障以及相關產業政策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支持大型礦產資源企業發揮領軍作用,整合資源勘查開采,推動新建、改擴建一批大中型礦山,加快在建礦山達產達效,構建以大中型礦山為主體的開發格局。區域內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規定辦理。區域內新設非戰略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應進行論證,不得影響戰略性礦產的勘查開采。
(七)充分發揮勘查開采規劃區塊空間指引作用。
勘查開采規劃區塊劃定按照《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技術規程》等要求開展,優先將已劃定的戰略性礦產等勘查開采規劃區塊納入礦業權出讓區塊來源。優化勘查開采規劃區塊管理,一個勘查或開采規劃區塊原則上對應一個勘查或開采項目,擬出讓礦業權范圍應落在勘查開采規劃區塊范圍內,或擬出讓礦業權范圍與勘查開采規劃區塊范圍的重疊比例(指擬出讓礦業權范圍與勘查開采規劃區塊范圍重疊面積占兩者中面積最大的比例)達到60%以上,保障整體勘查、規模開發。以下幾種情形視同為符合勘查開采規劃區塊要求:
已設礦業權變更;已設探礦權轉采礦權;出讓勘查程度為普查及以下戰略性礦產探礦權;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周邊、零星分散資源,以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的;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整合項目;按要求無需劃定勘查開采規劃區塊的情形。
(八)鼓勵在集中開采區內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礦權。
擬出讓的砂石土采礦權,應重點向集中開采區布局,出讓范圍不得超出集中開采區范圍,并符合集中開采區總量調控、最低開采規模、生態保護等準入要求,引導砂石土資源規?;G色化開采。擬出讓砂石土采礦權范圍未落在集中開采區的,應先劃定開采規劃區塊。
三、強化規劃數據庫建設和管理系統應用,提高信息化服務水平
(九)加強規劃數據庫建設。
認真落實規劃編制、審批、調整與規劃數據庫建設統籌謀劃、統一部署、同步推進的要求,及時完成數據匯交,確保總體規劃數據全面入庫,專項規劃數據隨編隨入。原則上規劃發布實施30個工作日內,應通過規劃管理系統報審批機關進行成果檢查,檢查通過后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匯總,形成省、市、縣三級統一數據庫報部,完成上圖入庫工作。規劃調整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數據庫更新入庫工作。
(十)全面推進規劃管理系統應用。
加強規劃管理系統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全國礦業權登記信息及發布系統等的銜接,推進規劃信息與相關信息的整合,為規劃實施管理提供支撐。各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規劃管理系統開展規劃編制、成果管理、實施監測、調整更新、評估監督和共享服務等有關工作,切實提高規劃信息化服務水平。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按照本通知規定,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有關要求,切實規范和加強規劃實施管理工作。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嚴格規劃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2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取消后相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2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印發實施前印發的文件中管理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自然資源部
2024年3月12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