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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近日,遼寧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根據國家《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10余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部委相關規定,參照遼寧有關地方性法規及外省經驗,重點圍繞“礦權減量、礦業轉型、礦企安全、礦山生態、礦區穩定”的“五礦共治”礦山綜合治理工作要求作出規定。
截至2017年底,遼寧省非煤礦山3219個,小型礦山占全省礦山總數近90%,空間布局分散,規模效益差,礦業亟待轉型升級。礦產品余缺并存,產業鏈短,產業發展層次較低,礦山企業技術、工藝和裝備改造水平低,礦產資源“三率”(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普遍不高。
《條例草案》針對現狀,結合遼寧省實際,就礦業結構優化做出了具體規定:鼓勵市、縣政府依托礦產資源優勢發展資源精深加工產業,與礦山企業互相配套、協同發展,推進遼寧國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設;鼓勵資金雄厚、技術先進的企業,對裝備落后、技術含量低、綜合利用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和排放不達標的礦山進行資源整合重組;新建、擴建、改建礦山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生態保護、礦產資源規劃以及產業政策等規定。
近年來,一些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條件不達標、安全措施和安全投入保障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缺失,“三違”問題較為突出,生產安全事故多發、頻發現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為全面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重點地區綜合整治,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條例草案》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推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訂尾礦庫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按照職責分工,以“頭頂庫”、重要水源保護區內尾礦庫、廢棄庫、危庫和險庫為重點,對本地區尾礦庫進行治理。
此外,《條例草案》還重點就礦山污染防治和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礦山企業是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對其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以及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承擔責任;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機制,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健全監測網絡,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禁止在礦山保護和治理恢復過程中,對治理恢復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或者個人投資,對已關閉或者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