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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山西省日前出臺了《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切實推動煤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該《辦法》,如果煤礦礦長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以上(包括12分),必須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經考核不合格的,由有關部門書面告知其任免機關調整工作崗位。
《辦法》共22條,從7月1日起執行,對全省煤礦礦長的安全生產職責、考核分值設置、考核記分情形、記分結果處理、考核記分管理和實施等作出了規定。
《辦法》明確煤礦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針對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的,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對煤礦礦長實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h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誰執法、誰考核、誰記分”的原則,根據煤礦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及其他規定情形,對煤礦礦長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