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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內蒙古自然資源廳發表時間:2019-12-02 瀏覽次數:5997   關閉

各盟市自然資源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自然資源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落實《財政部、國土部、環保部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財建[2017]638號),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19年11月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2019年修訂)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2年12月11日原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修訂)、《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財建[2017]638號),為規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監督管理,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新建、生產礦山及有責任人的閉坑礦山。

第三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采礦權人按滿足實際需要的原則,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預計棄置費用,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該費用計入生產成本。

第四條 自治區未設立基金賬戶的在期礦山應在本辦法施行后一個月內在銀行設立基金賬戶,單獨設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會計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并從本辦法施行當月起按規定提取基金,不再單獨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與土地復墾費。

第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采礦權人,應按照本辦法重新計算基金提取額度,基金提取額少于本辦法規定額度的應在一個月內進行補足,基金提取額多于本辦法規定額度的,可以在下一個年度基金提取時進行抵扣。

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后,各盟市應按照《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財建[2017]638號)要求,在一個月內做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應返盡返。

對于責任主體滅失的礦山,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由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相關部門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第七條 基金按照“采礦權人所有、屬地監管、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計提

第八條 基金按年度提取,年度基金提取額按照礦類計提基數、露天開采影響系數、地下開采影響系數、土地復墾難度影響系數、地區影響系數、煤礦價格影響系數、上一年度實際生產礦石量綜合確定。其計算公式見附件。礦種基數和各類影響系數實行動態調整機制,自治區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后的新建礦山建設期可不計提基金,但應同步實施礦山建設工程遭受、引發和加劇的地質災害,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治理恢復,其工程核定費用可在后期提取的基金中沖抵。

正式投產一年后應根據正式投產年度實際生產礦石量和基建期的采出礦石量累加計提基金,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實際生產礦石量計提基金。

采礦權人應在閉坑的前一年提取足額基金用于礦山范圍內尚未實施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及管護工程等。

第十條  采礦權人年度提取的基金以及往年節余基金累計不足于本年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費用的,應當以本年實際所需費用進行補足。完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任務后的年度結余資金可以在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條 采礦權人在完成了年度或此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工作后,其基金賬戶金額達到了年度部署的保護與土地復墾工程估算費用的1.5倍以上,由采礦權人申請并經盟市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下一年度可緩提或不提基金。

第十二條 同一礦山同時涉及露天開采和地下開采的,當空間位置不重疊時,應當按照不同的開采系數分別提取基金,當空間位置發生重疊時采取“就高”原則。同時開采兩種以上礦產資源且空間位置不重疊的,按照不同礦種系數分別計提基金。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變更開采方式、開采規模、開采范圍、開采礦種等影響基金提取金額計算的,應當重新計算提取基金。

采礦權轉讓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同時轉讓。受讓人承接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的主體責任,并同時設立基金賬戶,按本辦法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基金由采礦權人自主使用,專項用于以下范圍:

(一)因采礦權人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表植被損毀等預防、治理恢復以及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的支出;

(二)礦區土地損毀等復墾的支出;

(三)礦山土地復墾工程管護的支出;

(四)礦山地質環境與土地復墾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竣工驗收等;

(五)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有關的其他方面。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進行,不能依照基金額度來確定治理工程,做到“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邊生產、邊治理、邊復墾”。

第十六條 鼓勵盟市級、旗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相鄰礦山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過程中統籌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實施聯合治理。

第十七條 采礦權人應當在礦山關閉前完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

采礦權人在申請辦理閉坑手續時,應當經盟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提交驗收合格文件。

第十八條 因違法被吊銷生產經營資質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終止采礦行為的采礦權人,應當繼續履行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所需資金從采礦權人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礦權人補齊,礦山企業無法補齊的,礦山企業破產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應當優先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支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實施信息公示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將年度治理計劃書,包括上年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執行情況、基金提取使用情況和本年度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已列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的采礦權人,年度治理計劃書按綠色礦山公示制度執行,不再單獨公示。

采礦權人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執行情況須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

第二十條 采礦權人應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基金管理檔案臺賬,規范基金管理,明確基金提取和使用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基金。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審查、公告采礦權人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提及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開展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管理工作。

(二)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采礦權人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設立、基金支出、資金績效進行監督管理。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提的監督檢查。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與礦山有關的“三廢”處置情況及污染物治理工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管理責任主體,盟市級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監督責任主體。

旗縣級、盟市級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每年度向上一級自然資源、財政主管部門上報本年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情況、基金的提取使用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計劃、基金的提取使用計劃。

第二十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督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二十八條,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計提;逾期不計提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活動年度報告,不受理其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開展保護與土地復墾工作的采礦權人,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準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期、變更、注銷,不得批準其申請新的建設用地。

第二十六條 對于拒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的采礦權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其違法違規信息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向社會公布,為相關行業、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提供信息,并可指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就其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七條 采礦權人難以履行、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或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對其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向社會公告,并委托第三方進行治理恢復,該費用從采礦權人存儲的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該采礦權人補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之前已印發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各盟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創新基金管理方式。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附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提取因素法

附件:基金計提計算方法

年度基金提取額=礦類計提基數×露天開采影響系數(或地下開采影響系數)×土地復墾難度影響系數×地區影響系數×煤礦價格影響系數(開采礦種為煤的時候增加該系數)×上一年度生產礦石量  

注:計提基金不能低于本礦山企業實際所需費用。

一、基金計提的影響系數見下表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提基數(元/噸) 表1


礦類 

固體能源 

非固體能源及礦泉水(含地熱) 

金屬 

建材 

非金屬 

其它 

非金屬 

計提標準 

5.5 

1.0 

3.0 

2.0 

2.5 

露天開采影響系數                             表2 

開拓方式 

固體能源礦產 

金屬、非金屬礦產 

自上而下水平分層 

其他采礦法 

露天開采深度(或高度)≤30m 

露天開采深度(或高度)>30m 

影響系數 

2.0 

2.5 

2.0 

2.5 

地下開采影響系數                             表3 

采礦方法 

能源 

金屬、非金屬 

非固體能源及礦泉水(含地熱)采礦 

充填法 

不允許塌陷 

允許塌陷 

充填法 

不允許塌陷 

允許塌陷 

影響系數 

0.5 

0.8 

1.2 

0.5 

0.8 

1.2 

1.0 

土地復墾難度影響系數                     表4 

土地類型 

耕地 

林地 

草地 

其他 

影響系數 

1.4 

1.2 

1.0 

0.8 

地區影響系數                                表5 

地區 

阿拉善盟、烏海、二連浩特市、錫林郭勒盟蘇尼特左旗、蘇尼特右旗、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后旗、烏拉特中旗、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 

赤峰市、通遼市、興安盟、滿洲里市、呼倫貝爾市、錫林郭勒盟其他地區 

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其它地區、巴彥淖爾其它地區 

影響系數 

0.9 

1.0 

1.1 

 煤礦價格影響系數                      表6 

價格 

銷售價格<300元/噸 

300元/噸≤銷售價格<500元/噸 

500元/噸≤銷售價格<800元/噸 

銷售價格≥800元/噸 

影響系數 

1.0 

1.1 

1.2 

1.3 


說明:煤礦價格影響系數是指基金計算針對固體能源礦產中煤礦額外增加的價格影響系數,采用基金計提時的煤礦坑口價格。


土地復墾難度影響系數應根據采礦影響范圍內損毀土地類型占比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得出。


二、計算方法事例


例如: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某煤礦可采資源總礦石量為6000萬噸,坑口價格400元,2018年度產出礦石量為120萬噸,開采方式為露天自上而下水平分層采礦法,損毀土地面積5km2,損毀土地(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所述已損毀和擬損毀面積的和)類型分別為草地2.5km2,林地1.5km2,耕地1km2。


2019年度提取基金額度計算方法為:5.5元/噸(固體能源礦類計提基數)×2.0(自上而下水平分層)×[(2.5(草地)/5)×1.0+(1.5(林地)/5)×1.2+(1(耕地)/5)×1.4]×1.1(準格爾旗地區影響系數)×1.1(煤價影響系數)×120萬噸(上一年度生產礦石量)=1820.80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