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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按照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開展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專項整治要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1號)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閉和合法保留小煤礦管理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內政辦字〔2001〕337號)等27件涉及煤炭資源領域規范性文件。
一、廢止和宣布失效的27件規范性文件,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不得繼續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二、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對照本決定,及時清理本地區、本部門和單位出臺的相關配套政策文件。
附件:廢止和宣布失效涉及煤炭資源領域規范性文件目錄(2000年—2019年)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涉及煤炭資源領域規范性文件的決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