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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影響中國礦業的十大法規政策

來源:中國礦業網發表時間:2021-01-05 瀏覽次數:2029   關閉

剛剛過去的2020年,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引下,黨中央、國務院及自然資源部等相關部門圍繞生態文明建設,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不斷推進礦業領域改革,加快各項制度的有效供給,為新時代下礦業行業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作為國內一家專注于礦產能源領域的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以打造最具價值礦產能源法律智庫為宗旨,由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欒政明策劃,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礦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執筆,聯合中國礦業報社精心梳理了2020年影響中國礦業經濟發展的十大法規政策。這也是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與中國礦業報社連續第6年發布影響中國礦業的十大法規政策(以發布時間先后順序為準)。

一、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

【內容摘要】

2020年1月9日,自然資源部召開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新聞發布會,介紹2019年12月31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事項的意見(試行)》(下簡稱《意見》)的背景及相關內容。

《意見》主要包括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儲量管理改革3方面內容,共11條。在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面: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協議出讓,積極推進“凈礦”出讓,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解決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調整探礦權期限。在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方面: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實行油氣探采合一制度。在儲量管理改革方面: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簡化歸并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縮減政府直接評審備案范圍。

【上榜理由】

《意見》的出臺體現了三個方面的意義:一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加大油氣勘探開發力度等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二是立足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際,為解決礦產資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將實踐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經驗提煉總結,上升到制度層面,為正常有序推進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推進有關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為我國礦產資源法修改積累重要實踐經驗。

二、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全面開展礦產資源規劃(2021-2025年)編制工作的通知》

【內容摘要】

為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統一規劃,自然資源部于2020年3月11日發布了《關于開展礦產資源規劃(2021-2025年)編制工作的通知》(下簡稱《通知》),要求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聯動、壓茬推進的原則,全面啟動全國、省、市縣各級規劃的編制。規劃基期為2020年,2025年為目標年。

《通知》包括“全面啟動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把握規劃編制重點”、“明確規劃報批程序”和“加強規劃編制工作保障”四個方面內容。特別是要求把握好規劃編制的幾個重點:明確各級規劃定位、強化資源安全保障、優化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布局與結構、推進資源高效利用和加快礦業綠色發展。《通知》還提出,同步開展規劃數據庫建設。數據庫建設與規劃編制應同步進行、同步完成。

【上榜理由】

《通知》的出臺有利于確保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提高資源安全保障能力,正確處理好開發與保護、當前與長遠、整體與局部、國內與國外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統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推動礦業綠色發展,確保資源供給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規劃管控與管理改革相銜接。

三、國家發改委等十五部門印發《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

【內容摘要】

2020年3月25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五部門印發《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473號)(下簡稱《意見》)。

《意見》強調,要加快落實《關于推進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并明確指出,從規劃布局、工藝裝備、產品質量、污染防治、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等方面加強聯動,加快推動機制砂石產業轉型升級,更好滿足建設用砂需要;提出要堅持疏堵結合,既堵后門又開前門,在打擊非法采砂的同時,大力推動科學、合理、有序開發利用河砂資源,緩解砂石市場供需矛盾;在符合安全、生態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綜合利用廢石、礦碴和尾礦等砂石資源,實現變廢為寶。同時,鼓勵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廢資源生產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區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給。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對外銷售。

【上榜理由】

砂石是工程建設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近年來,砂石行業發展取得很大進步,但也面臨供應能力弱、綠色發展水平低等問題?!兑庖姟返膶嵤?,將有效解決建設用砂供需矛盾突出、價格快速上漲,一些地方河道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為穩定砂石市場供應、保持價格總體平穩、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統籌做好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具有重要意義。

四、《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油氣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兩項國家標準發布

【內容摘要】

由自然資源部提出,并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予以公布的《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2020)和《油氣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9492-2020)國家標準,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新公布的《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主要內容包括:范圍,術語和定義,資源量和儲量類型劃分,資源量與儲量的相互關系,資源量和儲量的公開發布。新公布的《油氣礦產資源儲量分類》主要內容包括:范圍,術語和定義,勘探開發階段劃分,類型劃分,儲量狀態,公開發布與使用。

新《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準將礦產勘查分為普查、詳查、勘探三個階段,將礦產資源儲量分為資源量和儲量兩類,資源量按地質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探明資源量三級。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結果,分為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兩級。新分類標準調整了現行分類標準三軸分類體系,簡化了儲量經濟意義劃分。修訂后的分類標準由1999版的16個資源儲量類型簡化為5個。新《油氣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準將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階段分為預探、評價、開發三個階段,油氣礦產分為資源量和地質儲量兩類,資源量不再分級。地質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分為預測地質儲量、控制地質儲量、探明地質儲量三級,簡化了儲量的經濟意義劃分。

【上榜理由】

固體礦產資源、油氣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準是我國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準體系的龍頭,是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的基礎性、綱領性技術標準。新的儲量分類國家標準是針對我國礦產資源管理、市場投融資、企業生產經營、國際合作等需要,有利于最大化降低社會認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新標準的實施,將加速我國與各礦業強國礦業企業和資本市場的互認,提高我國礦業技術水平和人才素質,推動我國礦業進一步融入國際市場,助力中國經濟與社會長遠發展。

五、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布《關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若干事項的通知》

【內容摘要】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根據《礦產資源法》有關規定和《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于2020年5月19日發布了《關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若干事項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26號)(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概念,指出了應當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并申請評審備案的情形,明確了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程序、備案機關和期限,以及申請材料不真實或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處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專家庫的建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信息化建設及其他注意事項。

【上榜理由】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落實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礦產資源所有者職責,依申請對申請人申報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審查確認,納入國家礦產資源實物賬戶,作為國家管理礦產資源重要依據的行政行為?!锻ㄖ返陌l布對于規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行為,確保國家礦產資源儲量數據的真實可靠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六、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

【內容摘要】

2020年5月22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27號)(下簡稱《通知》)。

《通知》從規范規劃編制審批、嚴格規劃許可管理、健全規劃全周期管理、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和強調了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要求,為國土空間規劃法出臺前的過渡期做好規劃監督管理提供了工作指引?!锻ㄖ肥状翁岢隽藢嵭幸巹澣芷诠芾淼囊?,圍繞這一要求,在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監督這個閉環全過程的各個環節提出了細化要求,其中在規劃編制環節提出了“規劃編制實行編制單位終身負責制”。

【上榜理由】

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堅決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依法依規編制規劃、監督實施規劃,防止出現違規編制、擅自調整、違規許可、未批先建、監管薄弱以及服務意識不強、作風不實等問題,切實“嚴起來”。《通知》全篇用詞堅定、斬釘截鐵,既維護規劃嚴肅性,又指向明確,可操作性強?!锻ㄖ肥菍?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重大決策部署的有力貫徹落實。

七、國家發改委和自然資源部印發《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

【內容摘要】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自然資源部于2020年6月3日聯合印發了《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發改農經〔2020〕837號)(下簡稱《規劃》)。

《規劃》包括總體要求、基本原則、規劃目標、總體布局、重點工程,以及任務舉措、保障措施等。專門設立了自然保護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重大工程?!兑巹潯方y籌布局九大工程,明確2035年目標。總體布局是“三區四帶”,在總體布局的基礎上,從各重點區域的生態本底和主要問題出發,通過“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方式,設置了青藏高原生態屏障區、黃河重點生態區(含黃土高原生態屏障)、長江重點生態區(含川滇生態屏障)、東北森林帶、北方防沙帶、南方丘陵山地帶、海岸帶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保護重點工程,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重大工程等九大工程。

【上榜理由】

《規劃》是黨的十九大后全國生態保護和修復領域的第一個綜合性規劃?!兑巹潯诽岢隽藢嵤┤珖匾鷳B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的總體思路、主要目標、總體布局、重大工程、重點任務和支持政策,是推進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建設的總體設計,是編制和實施有關重大工程專項建設規劃的重要依據,對推動全國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具有戰略性、指導性的作用。

八、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下發《關于做好2020年重點領域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通知》

【內容摘要】

2020年6月12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做好2020年重點領域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通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尚未完成“十三五”去產能目標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要確保去產能任務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同時,將繼續開展鞏固鋼鐵煤炭去產能成果專項督查抽查,堅決防止已經退出的項目死灰復燃。要準確把握今年去產能總體要求,全面鞏固去產能成果,繼續深化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推進煤炭上大壓小、增優汰劣,積極穩妥推進煤電優化升級,加快“僵尸企業”處置。嚴格控制產能總量,統籌做好去產能保供應穩預期工作,多措并舉提高職工安置質量,依法依規推進資產債務處置,提高專項獎補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不斷提高行業治理能力,加強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監管。

【上榜理由】

《通知》的發布為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全面實施去產能項目“回頭看”,認真落實產能認定、關閉標準、獎補資金使用、產能置換等方面的相關規定,確保各類督查和自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到位;對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鞏固去產能成果,促使產業結構和生產布局優化,供給質量和效率大幅提升,安全環保形勢持續好轉,市場競爭秩序有效規范,行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九、新版《地質勘查活動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

【內容摘要】

2020年12月22日,自然資源部官網發布關于征求《地質勘查活動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修訂后的《規范》,引入了國際標準化組織ISO9000系列標準的更新內容,形成了包括范圍、標準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則、地質勘查活動事前管理、地質勘查活動事中管理、地質勘查活動事后管理、信息公開和接受監管監督八項內容。

【上榜理由】

自2017年9月22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作為與原地質勘查資質管理配套的《地質勘查單位質量管理規范》也需與時俱進。時隔3年,新的《地質勘查活動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終于出來了。新的《地質勘查活動質量管理規范》作為《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標準,將有力支撐《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可作為地質勘查單位質量管理和地質勘查活動質量管理監督、檢查和評價的依據。實施該《規范》有助于強化地質勘查單位質量管理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對促進地質勘查單位質量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將對地勘單位、礦山企業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

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內容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計48條,其中與礦產資源領域相關的主要有4條:一是,第三條“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該條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情形;二是,第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該條細化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情形;三是,第四十條“污染環境罪”,該條細化了“污染的具體情形”,特別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四是,第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該條增加了一款“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榜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礦產資源領域罪名內容的修改,強化了礦業企業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針對安全生產實踐中突出情況,將刑事處罰階段適當前移,有利于及早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增加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非法開墾、開發或者修建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資源犯罪,有利于加大對污染環境罪的懲處力度;增加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利于環境公共利益的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 中國礦業報社 (申升 王瓊杰 執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