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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0]18號,以下簡稱《方案》)精神,確保如期完成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高度重視綠色礦山建設
綠色礦山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要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引領帶動礦業走綠色高質量發展之路,為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作出應有貢獻。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層層傳導壓力,強化工作措施,推動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按計劃實施,取得實實在在成效。
二、進一步落實綠色礦山建設任務
采礦權人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按照《方案》要求,加快綠色礦山建設。生產礦山要按照最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快改造升級,限期建成綠色礦山。新建礦山要嚴格執行綠色礦山標準進行建設,正式生產后按程序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已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要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各盟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時序和年度建設名單(見附件,年度任務不包括停產和近期擬關閉礦山),逐年分期分批落實綠色礦山建設任務。
三、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監督管理
各盟市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綠色礦山建設監管主體責任,依據本地區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和工作方案,細化實化綠色礦山建設的目標任務、工作內容、實施步驟、組織保障、配套政策、責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實和監督。同時,要組織相關部門加大檢查力度,督促未建成綠色礦山的企業盡快完成升級改造,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度。對已建成的綠色礦山開展定期評估。對評估中發現不適宜繼續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要及時組織屬地旗縣提出移除名錄的建議。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自然資源、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生態環境、林草、人社、應急、水利、市場監管、稅務、銀監等部門開展定期評估,統籌各相關部門做好綠色礦山建設的監管,并加強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監管。涉及變更礦區范圍、開采方式、開采規模等應當及時重新評估。對拒絕整改或難以整改到位的礦山,要充分發揮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能源、應急等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依法實施關閉。
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草等部門要按照《方案》明確的職責分工加強監管。自治區將依據年度建設任務對盟市政府進行年終績效考核打分,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名錄有進有出動態管理等方式加強對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指導。
附件:1.各盟市綠色礦山建設時序表(2021年—2025年)
2.2021年度自治區擬建綠色礦山名單
3.2022年度自治區擬建綠色礦山名單
4.2023年度自治區擬建綠色礦山名單
5.2024年度自治區擬建綠色礦山名單
6.2025年度自治區擬建綠色礦山名單
2022年1月4日
附件下載:
附件1:各盟市綠色礦山建設時序表(2021年—2025年).docx
附件2:2021年度自治區擬建綠色礦山名單.docx.doc
附件3:2022年度自治區擬建綠色礦山名單.docx.doc
附件4:2023年度自治區擬建綠色礦山名單.docx.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