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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規
為進一步做好涉密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然資源部、國家保密局對《國土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69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
2022年4月11日
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涉密地質資料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秘密解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工作秘密有關管理要求,結合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涉密地質資料管理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涉密地質資料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質資料。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地質資料的匯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 地質資料定密
第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地質資料的確定、變更和解除,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秘密解密暫行辦法》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依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的保密事項范圍進行。
第六條 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質資料的確定和解除,依據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條 匯交地質資料的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擬匯交地質資料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報請省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條 在匯交地質資料時,匯交地質資料的單位應當在地質資料匯交報送單中標注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有涉密情形的,須按檔逐件填報《地質資料涉密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
第九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地質資料館以及自然資源部地質資料委托保管單位(以下簡稱“館藏機構”)所保管的涉及國家秘密的地質資料,因定密依據或者定密條件發生變化使其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改變的,館藏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定密單位進行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
原定密單位不清或者無法聯系的,館藏機構按照定密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出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的建議,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履行通知程序。原定密單位明確的,應當與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充分協商,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地質資料進行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并書面通知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
館藏機構與原定密單位對地質資料定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國家秘密解除后,涉及工作秘密的,應當確定為工作秘密并做好管理,不涉及工作秘密且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館藏機構每年應當將上一年度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確定、變更、解除情況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并報全國地質資料館備案。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匯總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確定、變更、解除情況。
第三章 涉密地質資料標志和保管
第十二條 涉密地質資料要按件、按裝具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和工作秘密標志,其中國家秘密標志的形式和標注方式按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工作秘密標志的形式和標注方式按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國家秘密變更后,館藏機構應當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解除后,館藏機構應當在原國家秘密標志、工作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第十四條 館藏機構應當加強涉密地質資料的著錄管理,按件著錄密級和保密期限,并可同時著錄密點、定密依據等信息。案卷級目錄數據,應當按每檔地質資料中涉密件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著錄該檔地質資料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十五條 館藏機構應當具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涉密數據處理、存儲環境,妥善保管涉密地質資料。各館藏機構的主管部門應當保障涉密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員、資金和環境。
第十六條 館藏機構應當對存儲、處理、傳輸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質資料的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不得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傳輸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質資料。
第四章 涉密地質資料服務
第十七條 借閱復制機密級、秘密級或者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質資料,借閱復制涉密地質資料單位(以下簡稱“借閱復制單位”)應當出示地質資料使用申請表(見附件2)、《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經辦人身份證;借閱復制絕密級地質資料,如果該資料不是本單位或者其直接下屬單位形成的,借閱復制單位除出示上述證件外,還應當出示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同意借閱復制該資料的批文。館藏機構根據借閱復制單位的實際用途確定提供涉密地質資料的內容和數量。
第十八條 在對外交往中需要提供涉密地質資料的,應當報省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九條 申請辦理《證書》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辦證單位”),應當填寫《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3),并按要求加蓋辦證單位的公章。下列機關、單位可申請辦理《證書》:
1.縣(團)級(含)以上的黨委、人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隊。
2.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
3.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
4.地(市)級(含)以上國家機關批準從事地質工作且具備保密條件的單位。
第二十條 申請辦理《證書》應提交的材料。
1.國家機關申請辦理《證書》應當提交內容齊全、并加蓋了本機關公章的《申請書》。
2.非國家機關申請辦理《證書》除提交內容齊全、并加蓋了本單位公章的《申請書》外,還應當按下列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1)事業單位應當提交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2)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提交縣級(含)以上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核發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等企業資產組成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3)地(市)級(含)以上國家機關批準從事地質工作單位應提交有關機構批文復印件,辦證單位具備符合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要求的保密機構、人員、制度、場所、設施條件的證明材料,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地質資料館接收辦證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為其辦理《證書》,每單位1個,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證書》在全國各館藏機構通用。《證書》封面樣式見附件4。
第二十二條 發證單位辦理、制作完《證書》后,應當天將該《證書》的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單位名稱、聯系人姓名和電話及申請材料的掃描件等內容上傳全國地質資料館網站“證書信息”欄內,并及時更新證書的有效性狀態。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證書》聯系人等信息發生變化時,辦證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發證單位申請信息變更,發證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變更。
第二十四條 館藏機構工作人員審核借閱復制單位出示的有效證件,核實《證書》有效性,或者在借閱復制單位未能出示《證書》的情況下,核實《地質資料使用申請表》上的《證書》聯系人簽字和《證書》編號后,向其提供借閱復制服務。
第二十五條 辦理借閱復制服務時,館藏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做好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登記并存檔,登記內容包括檔號、件號、資料名稱、借閱復制日期、借閱復制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等,并將其中非涉密信息每月上傳到全國地質資料館網站對應的《證書》欄內。在資料歸檔時,《證書》聯系人登錄全國地質資料館網站,對上述信息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借閱復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涉密地質資料管理。按照申請時的用途使用涉密地質資料,不得擴大知悉范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聯網上傳播;應當采取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管理涉密地質資料載體和設備;定期開展涉密地質資料管理情況自查。
第二十七條 借閱復制單位應當做好涉密地質資料使用人員的保密管理,并做好使用記錄。對符合涉密人員條件的涉密地質資料使用人員,應當按照涉密人員管理;對不符合涉密人員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提出具體保密要求,加強保密教育,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涉密地質資料定密、保管、利用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省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地質資料保密管理實際情況可以組織或者聯合組織開展涉密地質資料管理情況檢查。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秶临Y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69號)同時廢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