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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礦山為現固提升礦山企業綜合整治成果,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平,進一步改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促進我市礦業經濟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7]111號),7月2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呼和浩特市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
《方案》明確,大力推進全市綠色礦山建設,到2020年,全市礦山基本達到綠色礦山建設基本要求,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礦山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礦區土地復墾水平全面提升,礦山企業與地方關系和諧發展,礦業走上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軌道,全市基本形成綠色礦山格局。2018年底,新建礦山要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生產礦山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快改造升級,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積極爭取構建自治區級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啟動創建一批綠色勘查示范項目。2020年前,完成7個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提高綜合利用率,各類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標準,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形成綠色礦山新格局。到2025年全部達到國家或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不符合綠色礦山標準的礦山企業逐步退出市場。
采取四項措施,確保工作落實。
一是示范帶動,促成綠色礦山新格局。將清水河縣天賜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煤炭礦山建成我市首批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引領帶動全市綠色礦山建設。至“十三五”期末,綠色礦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型礦山企業和主要水泥用灰巖(大理巖)、煤炭礦山企業達到綠色礦山企業建設要求,其他小型礦山和小礦企業按照綠色礦山條件嚴格規范管理。
二是科技引領,建成高效綠色礦山。以綠色礦山建設為契機,提高礦業領城的集中度和科技水平,促使礦山企業不斷通過科技創新,開發和引進采、選、冶、加等方面的先進技術,持續降低礦山生產成本,提高可山生產效率。同時謀劃初級礦產品的深加工,增強礦產品的附加值,促使礦山企業不斷做大、做強、做優,實現綠色礦山的轉型升級。
三是落實責任,推進生產礦山達標建設。2018年8月底前,各旗縣區要完成礦山環境現狀調查,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落實礦山環境治理和綠色礦山建設責任主體,加快編制各級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全面加強生產礦山的建設管理。繼續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邊開采、邊治理”力度,不留生態赤字。加大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的抽查與監管力度,督促企業盡快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按照我市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及標準,加快推進企業技術改造。強化“三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推進尾礦和廢石綜合利用。鼓勵企業利用先進的采礦技術和開采方式,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礦山用地審批,要嚴格控制廢棄物排土場面積和數量到2020年,和林縣完成2個自治區級綠色礦山,清水河縣完成1個自治區級綠色礦山,武川縣完成3個自治區級綠色礦山,賽罕區完成1個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其他涉礦旗縣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四是多措并舉,推動礦地和諧發展。搜索建立地方政府、群眾代表與企業議事協調機制,明確負責礦地矛盾排查和協調處理的機構和人員,及時妥善解決各類矛盾。礦山企業要依法規范開采,建立礦地矛盾協調化解機制,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礦區及周邊生產生活環境;組織就業培訓,優先安排礦區周邊居民及子女就業,積極開展扶貧救助等民生工程;采取勞務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區鄉鎮(蘇木)村嘎查)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礦山在生產過程中,要及時調整影響社區生活的生產作業,充分尊重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生活習俗。
《方案》要求對綠色礦山建設給予支持政策。
1.礦產資源支持政策。對實行總量調控礦種的開采指標、礦業權投放,符合產業政策和礦山發展規劃的,優先向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安排,允許大中型綠色礦山以協議方式出讓深部礦業權。
2.綠色礦山建設用地支持政策。土地利用規劃計劃保障。各旗縣區政府要將綠色礦山建設項目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化保障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對于采礦用地,在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可以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實行彈性出讓,并可在土地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將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在符合規劃和生態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對礦山依法開采造成的農用地或其他土地損毀且不可恢復的,按照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要求和程序開展實地調查,經專報審查通過后納入年度變更調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據實核減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數上限,涉及基本農田的要補劃。
3.財稅支持政策。按照國家礦山環境治理政策,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管理辦法》,暫緩繳存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入企業成本,用于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2018年底前,按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出臺的激活現有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的政策,允許礦山企業根據分期治理方案,分階段支取一定數額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用于礦山環境治理修訂相關財政及項目規范標準,允許將綠色勘查技術應用的新增費用,以及工作區環境恢復治理費用納入項目預算;市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國家支持的基礎上,安排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資金時,對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適當傾斜;在用好中央資金的同時,加強地方地質礦產、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土地復墾等財政資金的統籌安排,優先支持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各旗縣區財政資金要建立獎勵制度,獎勵優秀綠色礦山企業;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符合條件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參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政策執行)。
4.金融扶持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加大對綠色礦山建設的資金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對綠色礦山企業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各旗縣區政府要加強對綠色礦山建設的信貸支持。將綠色礦山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銀行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服務的重要指標依據;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擔?;?,為綠色礦山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成立綠色礦業產業基金,為綠色礦山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中小板、創業板和主板上市,可以到“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參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