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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土地綜合整治和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統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土地綜合整治和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統籌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土地綜合整治和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統籌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自然資發〔2021〕178號)精神,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管理,進一步強化重大建設項目用地保障,充分挖掘土地資源潛力,全面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有效激活土地資源資產價值,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施土地綜合整治和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統籌(以下簡稱指標統籌),是指由自治區統籌部分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用于保障國家和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用地、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精準配置和動態調整建設用地規劃指標的行為。
第三條 指標統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保護優先。嚴守耕地和生態保護紅線,合理確定統籌指標規模,確保補充耕地補足補優。
(二)堅持規劃引領。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升土地資源利用價值。
(三)堅持重點保障。立足自治區實際,合理確定城市發展用地規模,優先保障國家和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需求。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是指在自然資源部“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中備案的新增耕地數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糧食產能3類指標。
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是指在自然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在線監管系統”中備案,在自治區內實施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產生的節余指標。
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是指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實施期內,各地在滿足自身發展需求的前提下,通過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式,節余的可供跨行政區域調劑使用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
第五條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和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按項目進行統籌,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按收益進行統籌,統籌比例為20%。
第六條 自然資源廳負責指標統籌的組織實施,制定指標統籌儲備及信息發布制度,建立土地資源儲備信息平臺,實時公布指標數量、質量、交易價格、使用去向等信息,并根據后續指標使用和交易等情況分別在國家監管系統和信息平臺中進行同步動態調整,按法定程序修改國土空間規劃。
第七條 統籌指標可直接進行交易,也可通過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用于開展土地收儲等業務。
第八條 指標統籌不改變指標的權屬、權益。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指標交易時,按交易時點前四個季度跨盟市成交價平均值確定交易指導價,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按每畝50萬元確定交易指導價,成交價不得低于指導價;指標交易后,由自治區財政按比例確定統籌指標收益分配。
第九條 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指標交易收益返還比例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被統籌項目涉及使用國家或自治區資金且投資比例超過20%的,統籌指標收益由自治區財政使用。
(二)被統籌項目涉及使用國家或自治區資金但投資比例低于20%的,對應投資比例的統籌指標收益由自治區財政使用;超出投資比例的統籌指標,按交易指導價將相應收益返還被統籌旗縣(市、區)。
(三)被統籌項目不涉及使用國家或自治區資金的,由自治區財政按交易指導價將相應收益返還被統籌旗縣(市、區);溢價部分由自治區財政統籌使用。
第十條 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收益按80%的比例返還被統籌旗縣(市、區)。
第十一條 指標統籌按照劃轉至信息平臺的時間順序安排統籌使用時序,占補平衡指標和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超過2年、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超過1年未交易的,可按地方需求原渠道劃轉至被統籌旗縣(市、區)。
第十二條 統籌指標自治區收益部分,由自治區財政統一安排使用。占補平衡指標和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實施補充耕地和增減掛鉤項目建設及后續管護、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及自治區級土地收儲等方面,規劃建設指標收益主要用于土地綜合整治、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統籌指標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家或自治區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
(二)申請指標調入方所在地耕地后備資源匱乏,補充耕地指標庫存嚴重不足,或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緊缺,難以在盟市范圍內完成指標調劑的;
(三)申請指標調入方所在地按時完成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等責任目標。
第十四條 申請統籌指標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由項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申請人)向自然資源廳提出區級統籌申請。申請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補充耕地指標或建設用地指標缺口、規模等。
(二)審核。自然資源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根據區級指標統籌情況提出意見;不符合申請條件或情況不屬實的,不予受理。
(三)繳費。經審核同意的,函告自治區財政廳、申請人和承擔區級統籌任務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指標規模、經費等情況,由自治區土地儲備中心與申請人簽訂交易協議。申請人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統籌指標費用足額繳入自治區財政賬戶。自治區財政收到款項后15個工作日內,依第九條、第十條中不同情形將相應資金返還被統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賬戶。
(四)使用。自然資源廳根據繳費票據,將統籌指標劃轉給申請人使用。
第十五條 申請區級統籌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文件。說明申請理由、申請規模和統籌資金籌備情況。重點說明項目來源、需使用統籌指標類型、占用耕地面積和質量等別等基本情況;應繳納的統籌指標資金總額和按期足額繳納的承諾意見。
(二)申請使用統籌指標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批準、核準或備案等文件。
(三)涉及規劃規模指標交易的,還需交易雙方盟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進行國土空間規劃修改審批,并及時報自然資源廳備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統籌指標的,不得改變指標使用去向或者轉讓指標,原則上在統籌指標批準使用后90日內完成土地報批,逾期未報批使用的,收回指標。
申請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的建設項目須在簽訂合同的2年內開工,逾期未開工的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將由自治區土地儲備中心無償收回,用于保障重點建設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指標統籌不改變指標對應地塊的管護責任主體和后續管護義務。被統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統籌指標新增耕地和拆舊復墾區后期管護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新增耕地和拆舊復墾區后期管護、地力培肥等,足額安排后期管護費用,確保統籌指標對應地塊數量真實、質量可靠。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