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協會動態>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2022年8月9日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印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7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繼續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在過渡期內(2022年-2025年),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是指各旗縣(市、區)在保障自身發展用地指標需求的前提下,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第三次國土調查成果和年度變更調查成果,通過對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安置,產生的節余建設用地指標(以下簡稱節余指標)。
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是在省際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經自然資源部同意后實施節余指標跨省域交易的行為,實施范圍為自治區原深度貧困旗縣及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旗縣。節余指標跨縣域調劑是在自治區范圍內經自然資源廳同意后實施節余指標跨縣域交易的行為,實施范圍為全區所有旗縣(市、區),優先保障原貧困旗縣及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旗縣指標調劑。
第三條? 節余指標調劑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守底線,保護優先。立足自治區資源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統籌管控,嚴守“三區三線”,以優化城鄉布局、促進綠色發展為目標,實事求是,科學規劃,穩妥推進。
(二)尊重意愿,保障權益。切實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充分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依法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和農村建設用地需求,不得通過壓減新建居住區規模的方式來追求多增節余指標。
(三)統籌協商,有序推進。統籌節余指標調劑供需平衡和資金配置,加強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保護,科學有序推進項目實施。
(四)嚴格程序,規范實施。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先批準后實施,不得先拆舊復墾再予以追認,不得擅自擴大跨省域調劑范圍。
第二章? 項目立項和實施
第四條? 方案編制。旗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實施本行政區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旗縣級自然資源局確定項目選址和規模,組織編制實施方案,科學合理確定拆舊復墾方向。
實施方案編制要充分考慮自然資源條件及周邊環境現狀,拆舊復墾方向應與周邊地類相一致??缡∮蛘{劑項目拆舊復墾須為可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并與周邊農田整體規劃、綜合配套相匹配;區內實施項目拆舊復墾要因地制宜,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
實施方案應當征求當地農牧、林草、水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意見。
第五條? 評審論證。盟市級自然資源局對項目區進行現場踏勘,不需組織實施方案專家論證,只需確定實施方案的真實性和可行性;自然資源廳組織相關專家對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行評審論證。
第六條? 立項批復。旗縣級人民政府向盟市級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盟市級自然資源局進行現場踏勘后向自然資源廳申請立項審批;自然資源廳審查合格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同意后,由自然資源廳進行批復。
實施方案批復后涉及復墾方向由其他農用地向耕地調整的、新調入復墾地塊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變更方案,按立項審批程序,由自然資源廳審查并批復變更方案。
第七條? 選址條件。
(一)當地政府重視,群眾積極性高,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后期管護能力,拆舊復墾補償安置所需資金有保障;
(二)土地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拆舊復墾為耕地的,要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外,坡度在25度以下;
(四)在最新土地變更調查成果的城鎮村范圍內;
(五)嚴禁在拆舊區域內“開天窗”,拆舊區最小地塊面積原則上不小于1畝,立項前遙感影像為建設用地。
第三章?項目驗收和指標入庫
第八條? 項目驗收。拆舊區復墾工程完成后,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農牧、林草、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拆舊復墾地塊工程實施、竣工情況、復墾后土地類型、數量和土地質量情況進行自驗。自驗合格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向盟市級自然資源局提出拆舊復墾驗收申請。盟市級自然資源局嚴格按照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及最新年度變更調查成果,組織有關部門及相關專家對項目進行整體驗收。
第九條? 盟市級自然資源局在下達驗收批復后,旗縣級自然資源局將項目區矢量數據、坐標分批納入增減掛鉤在線監管系統中備案,確?!皥D、數、實地”一致,實現即時有需求、即時可交易。
區內增減掛鉤項目實施自治區統籌,旗縣級自然資源局在國家增減掛鉤在線監管系統中備案后,自然資源廳統籌項目節余指標總量的20%納入自治區土地資源儲備信息平臺,由自治區土地儲備中心統籌管理,用于保障國家、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需求。
第四章?指標確認和交易
第十條? 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開展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工作。旗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上年度變更調查成果、國土空間規劃、拆舊復墾潛力、資金需求等,合理確定年度調出節余指標規模,于每年3月31日前將調出節余指標需求逐級上報至自然資源廳。經自然資源廳與對口幫扶省份或意向調入省份自然資源廳協商對接后,由兩省區人民政府簽訂省際協商備忘錄,明確當年調出節余指標規模、調劑資金總額、調劑指標擬交付時間等。盟市、旗縣級人民政府也可與對口幫扶省份自行對接,達成相關協定后報自然資源廳履行相關程序。
備忘錄簽署后,自治區人民政府將跨省域調出節余指標需求函報自然資源部。經自然資源部核定并報國務院同意后,自然資源廳結合旗縣節余指標潛力、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任務、財政收入等情況,擬定自治區本年度調出節余指標任務分配方案,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下達。
第十一條? 區內節余指標自治區統籌部分由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實施,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占補平衡指標和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統籌管理辦法》執行。
其他區內節余指標跨縣域調劑通過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掛牌出讓,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余指標掛牌出讓交易工作指引》執行。
第十二條? 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除工業用地外的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鼓勵優先使用增減掛鉤節余指標。
第五章?調劑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自然資源廳按照調出節余指標數量和國家、自治區統一制定的節余指標價格標準,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轉移性收入和支出科目反映。
第十四條? 跨省域調劑節余指標價格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指標調出價格根據復墾土地的類型和質量確定,復墾為一般耕地的每畝30萬元,復墾為高標準農田的每畝40萬元。
跨縣域調劑節余指標價格標準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供指導價,涉及自治區統籌的,具體交易價格參照交易時點前四個季度跨盟市成交價平均值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其他跨縣域指標調劑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競價出讓,復墾為旱地的每畝不低于8萬元,復墾為水澆地和水田的每畝不低于10萬元,復墾為林地、草地或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每畝不低于5萬元。
第十五條? 在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時,自治區財政收到調入節余指標省份支付的調劑資金后,全額下達到產生節余指標的旗縣(市、區)。
在節余指標跨縣域調劑時,自治區將統籌指標收益按照交易指導價返還給產生節余指標的旗縣(市、區),自治區收益部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用于支持實施補充耕地和增減掛鉤項目建設及后續管護、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等。
第十六條? 調劑資金撥付到旗縣(市、區)后,實行項目管理,旗縣人民政府履行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的主體責任,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目標任務,精準制定項目資金使用方案和績效目標,逐級報送上級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全區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調劑的組織實施,負責跨省域調劑資金和跨縣域統籌指標交易資金的收支。
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增減掛鉤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拆舊區復墾設計方案,協調增減掛鉤工作中重大問題,對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履行拆舊復墾驗收后耕地保護的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增減掛鉤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實施監管,不定期對拆舊復墾情況及后期管護進行督導,及時發現并督促糾正查處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盟市自然資源局履行監督監管職責,指導各旗縣自然資源局做好項目區后期管護和監管工作。要定期的通過實地核查、影像核查等方式掌握復墾驗收后項目區占用、耕地耕種等情況,及時發現項目區管護中存在的問題。對于存在問題的地塊,要督促各地通過實地核查、巡查、執法監察等途徑做好項目區管護工作。
各旗縣人民政府、蘇木鄉鎮政府要做好復墾區后期管護工作,在復墾地塊周邊增加圍擋措施,并在集中連片項目區設立標識牌,明確界線和管護要求。復墾后的土地交付使用后,要及時組織鄉鎮、村委與村民簽訂三方管護協議,復墾為耕地的地塊,要確保耕種糧食作物。要切實加強監管,防止復墾后復建,確保復墾后地塊的地類和耕地用途不變。
第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增減掛鉤調劑資金省際結算、撥付下達和監督管理,盟市、旗縣級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資金收支管理制度,做好資金監管等工作。
第二十條? 盟市、旗縣級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按自治區相關規定合理使用增減掛鉤資金提升脫貧地區鄉村振興產業規模和質量,持續帶動脫貧人口就業和增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