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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放管服”要求,強化自治區礦產資源保護監督,提高政務服務效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服務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710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等規定,經廳長辦公會研究,現就自治區境內建設項目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服務系統
為進一步優化自治區營商環境,拓寬服務渠道,提升服務效率,自然資源廳在內蒙古政務服務網和廳門戶網站建立“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服務系統”。建設單位可通過網絡服務系統(或線下)申請預查詢或查詢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情況。
(一)預查詢。建設項目選址階段,旗縣自然資源局應通過多級一體化電子政務平臺或內蒙古自治區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查詢擬建項目選址范圍內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合理確定選址范圍。或由建設單位提交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預查詢申請表(附件1)和擬選址坐標,申請預查詢。
選址堅持不壓覆或少壓覆礦產資源的原則,盡量避讓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和礦業權。
(二)查詢。建設項目用地報批階段,建設單位提交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申請表(附件2)和旗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建設項目情況說明(附件3),進一步核實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如建設項目用地范圍發生變化需重新查詢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情況。
(三)自治區地質調查院(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承擔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預查詢和查詢服務工作,并依據礦產資源儲量數據庫、礦業權數據庫和地質資料庫,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查詢結果。
二、進一步明確申請壓覆評估報告評審備案材料
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除了原則上不得壓覆情形外,建設單位需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申請評審備案。申請評審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申請(附件4);
(二)礦產資源儲量信息表(附件5);
(三)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
(四)旗縣自然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情況說明(附件3);
(五)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結果。
三、進一步優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流程
自治區境內建設項目的實施將導致壓覆區內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應在用地報批階段申請辦理壓覆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一)申請壓覆審批
申請人應準備下列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各1套)經建設項目所在盟市自然資源局初審同意后,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1.建設項目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申請函(附件6);
2.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審備案文件;
3.盟市自然資源局的《初審意見》(附件7);
4.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因提交材料失實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申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礦業權礦產資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權人還應同時與礦業權人簽訂協議(附件8),協議應包括礦業權人同意放棄被壓覆礦區范圍及相關補償內容。
(三)壓覆審批時限
屬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批權限符合審批要求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壓覆或者不準壓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和項目所在地盟市自然資源局,由盟市自然資源局通知相關礦業權人。屬自然資源部審批權限的出具初審意見。
(四)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統計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已作出準予壓覆決定的,同時抄送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由地質調查研究院將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情況錄入礦產資源儲量數據庫。
四、進一步明確無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事項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無需申請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自治區地質調查院(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出具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結果作為土地報批的要件。
1.未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
2.礦山企業在其本礦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壓覆區與勘查區塊范圍或礦區范圍重疊但礦業權人認為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由礦業權人出具不影響正常勘查開采意見(附件9),按不作壓覆處理。
被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僅涉及礦業權人權屬范圍內資源,且礦業權人出具不影響正??辈殚_采意見的,不再進行壓覆審批。自治區地質調查院(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出具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結果和礦業權人出具不影響正常勘查開采意見同時作為辦理用地審批要件。盟市自然資源局應在申請用地審批的“項目用地審查報告”中明確審核意見。
《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調查核實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內國土資字〔2010〕259號)、《關于建設用地項目壓覆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國土資字〔2010〕691號)、《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簡化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未壓覆礦業權和礦產資源手續的通知》(內國土資字〔2014〕731號)、《關于當前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內國土資字〔2015〕336號)同時廢止。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自治區原有其他文件規定涉及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預查詢申請表(樣式)
2.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申請表(樣式)
3.旗/縣自然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情況說明(模板)
4.關于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函(樣式)
5.礦產資源儲量信息表(樣式)
6.關于××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申請函(編寫提綱)
7.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對××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初審意見(模板)
8.同意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協議(模板)
9.建設項目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協議(模板)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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